阅读: 21 发表于 2024-07-22 20:19
家住东阳市大联镇的邵星辉去世多年,入土为安的他也许怎么也想不到,自己的亲侄子邵宏益却在2004年的清明将自己与1961年离异妻子的母亲王妹妹,及当年因车祸不幸身亡的大儿子邵安林合葬一墓,这样做是否有悖伦理?作为直系亲属的小儿子是否可以起诉自己的堂兄弟侵权?
昨日,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:要求被告邵宏益更换原告父亲邵星辉、原告哥哥邵安林合墓的墓碑并赔偿原告误工费、交通费合计312.58元。
审理查明:原告李福建(原名邵福建)与被告邵宏益是堂兄弟。早在1961年,原告父亲邵星辉就与妻子离了婚,年仅4岁的原告跟随母亲改嫁到安吉县,改名为李福健。同胞哥哥邵安林则跟随父亲一直居住在紫溪村。今年3月5日邵安林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,七日后医治无效死亡。4月23日,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,原告得到赔偿款36508.17元。此时被告邵宏益称邵安林的坟墓已由他建好,并刻了墓碑等,原告为此把其中的7000元支付给了被告邵宏益。
但原告把邵安林的骨灰盒拿回紫溪村公墓准备安葬时,却发现被告是将自己父亲邵星辉的遗骨、外婆王妹妹的骨灰盒与哥哥邵安林的坟墓合在了一起,并刻了一块墓碑,上写:“邵公星辉、子安林、丈母王妹妹合墓、二OO四年清明建”,在原告表示异议后被告将原告外婆王妹妹的骨灰盒移回原处,并将墓碑上“丈母王妹妹”的字样凿掉,但仍能分辨出字迹。至今原告父亲邵星辉与原告哥哥邵安林一直合墓。此事双方经多次交涉,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法院认为,被告虽然擅自将原告父亲邵星辉的坟墓从其他地方迁移至该村公墓,并刻了邵星辉与其子邵安林合墓的墓碑,但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,父子合墓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,且被告系出于善意,而非恶意。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父亲邵星辉坟墓原状的诉讼请求,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同时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是非法利用、损害原告父亲邵星辉遗体、遗骨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、遗骨,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。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被告已将原告外婆王妹妹的骨灰盒移回原处,并将墓碑上“丈母王妹妹”的字凿掉,但仍可辨析,影响了墓碑整体的严肃、整洁,应及时将墓碑更换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,理由正当。